6月16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布《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当日起东莞住建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设置许可有效期。
通知称,自发布之日起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设置许可有效期。同时取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续和商品房预售转现售手续。原已核发并登记有效期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可继续使用。
此外,通知要求东莞市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房地产业管理的通知》、《关于落实镇(街)房地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督查,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发现预售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备案,但已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要明确专人重点督查,防止预售商品房出现工程久拖不竣工、延期交房引发的纠纷。
根据最新通知,东莞市预售商品房已竣工备案的,市住建局取消对该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开发企业可按照要求向住建局提交资料,办理取消预售款监管手续。按照《广东省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预售款是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东莞市住建局表示,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是为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
来源:观点地产网